文档介绍:某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某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土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以及由其它用途变更为上述用途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工作。
市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的交易工作。
市监察局和市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出让活动的监督。
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开发委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五条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须经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讨论确定。会议讨论的方案,应提前2天书面告知参加单位。会议统一的意见由市府办形成会议纪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拟出让地块由市规划局按照地块所处位置,综合考虑周边的建筑特色,负责编制规划方案,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
第八条拟出让地块规划方案明确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地块出让具体方案。出让具体方案须经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九条市招投标中心应当根据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相应的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名申请表、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或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应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必要时可邀请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底价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