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研究探讨刑事和解制度构想论文
.. 在跨入新世纪后,党中央随即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社会各界也规范响应和参与建设和谐社会,本文也基于法律建设角度,研究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基本构想,提出关于法律方面的和谐建设,引起大家的广泛共鸣!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 我国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以下称“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 强调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 在符合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等条件的前提上适用刑事和解;
(2) 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 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宽恕, 达成和解, 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3)建立在加害人真心悔过的基础之上, 而不是简单地以经济赔偿换取宽缓处理;
(4) 尽管在名称上称为“刑事和解”, 实际上并不是直接对刑事部分的和解和处分。当事人通过和解直接处分的其实是他们的民事权益。但是, 当事人对民事部分的处分, 通常会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基础上,.. 综合案件情况, 特别是考虑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等因素, 对加害人作出相对较为宽缓的处理, 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定罪免刑及从轻处刑。
虽然法律尚未对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作出统一的规定,但各地所尝试进行的刑事和解已初步显示出其积极意义。相对于传统的办案方式, 刑事和解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积极效果: (1) 促进社会关系恢复与化解矛盾; (2) 保障被害人权利;(3) 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 防止重新犯罪; (4)减少审前羁押; (5) 增加案件的审前分流; (6) 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 (7) 宽缓刑罚。当然, 刑事和解适用不当,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的作用。
鉴于以上, 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 并完善相关措施, 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积极效果,避免负面影响。
一、适用刑事和解的原则
适用刑事和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第一, 平等、自愿原则。刑事和解必须建立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首先, 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是否选择和解、选择何种方式和解也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若一方不愿意和解,办案机关不得强迫其与另一方和解, 尤其不得采用起诉或从重处罚等方式对加害人施加压力促使其与被害人和解; 其次, 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自愿达成, 办案机关不得强令一方接受和解协议的内容; 最后, 若加害人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应当按照正常案件处理程序处理, 不得藉以对其从重处理。
第二, 合法和适度原则。刑事和解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 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实践中应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认为刑事和解无足轻重,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哪种方式省事就适用哪种方式处理; 二是认为刑事和解是万灵之药, 无条件和无限度地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刑事案件。
第三, 兼顾被害人、加害人与社会三者利益原则。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 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利益。在和解过程中, 既应尊重双方的意愿, 同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