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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1017
【实施日期】 19961014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正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
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
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
丧葬陋****提倡文明节检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
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
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检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
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章名】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
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
、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
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
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
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
、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医学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
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
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
关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三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不得超
过5日。逾期应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
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