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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精选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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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典案例分析
2011年秋
案例一夏子林诉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1年8月24日,原告夏子林在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购买三星手机一部,IMEI号为350127893211919,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同时向原告承诺其所售手机货真价实,如有假货,假一赔十,被告经营地田林路17号门前也竖有“假一罚十”的标牌。2001年9月4日,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原告在被告处所购手机进行检测,测试报告认定该手机为假货。现根据被告承诺“假一罚十”的约定,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手机款4 200元,并支付赔偿42 000元,手机检测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认为,“假一罚十”并非合同意义上的承诺,其本意在于推销产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示: 找到相关法理依据,注重法理过程。
法律依据提示: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角色模拟:原告/被告/法院
问题一: 人民法院应当依合同法,还是消法作出判决?为什么?
问题一: 人民法院应当依合同法,还是消法作出判决?为什么?
法律适用竞合情况下当事人的选择权。所谓法律适用的竞合,是指法院在处理同一起民事纠纷时,具有相同位阶的不同法律对同一现象作出不一致的处理规定。对于本案中售假商家的推销假冒手机的欺诈行为,我国的《合同法》和《消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纠纷在此产生了法律上的竞合,即两部法律《合同法》和《消法》对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手机买卖合同都作了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的处理规定不尽一致,而两部法律在效力的位阶上是相同的,究竟如何选择法律值得研究。在法律适用竞合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要这种选择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即在没有法律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代当事人另行选择
问题二:假一罚十是否显失公平?
提示: 找到相关法理依据,注重法理过程。
法理依据: 合同的生效;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消法
正方/反方/法院
问题三:“假一罚十”有效,那么”偷一罚十”呢?
案例:肖女士在铁东一家超市购物后到收银台交费。当母女俩付完款来到出口处时,从后面快步赶上来一超市员工拦住她们,肖女士这才发现4岁女儿手中还拿着一块糖,马上表示歉意并准备立即补交货款,但该超市员工不同意,指着“偷一罚十”的牌子说,超市有规定,得交棒棒糖10倍的罚款。肖女士多次解释不是故意的,但该员工仍不予放行,无奈之下,肖女士只好将8元罚款交给了超市收银台。
提示: 有无法律依据?
法理分析
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我国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行使处罚权,商家没有此权,即使发生了偷窃案件,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擅自处罚。正确处理方法:一是将偷窃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损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窃者赔偿。
李九宽诉焦作市公交公司退还乘车IC卡余额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被告公交总公司所销售的IC卡同时,双方已经构成城市公交运输关系。被告在市内公共交通运输中,推广使用IC卡时,制定了《焦作市公交乘车IC卡使用须知》,须知中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该规定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形成的,只是被告为了大量的反复使用,达到方便本企业经营操作的目的,而单方面制定出来的,应属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原告提前存入IC卡中的人民币,是一种预付款的性质,原告要求退回没有消费的款额,并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但是,被告做出消费者退卡时,不退余额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方式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为此,原告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公共交通总公司制定的《焦作市公共乘车IC卡便用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