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论文
内容摘要
本文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述写起,讲了两罪的含义、特征以及处罚程度;在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均系故意犯罪,但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后者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构成。两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财产的行为。本文对两罪在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阐述和界定。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述
(一)贪污罪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务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其项公共事务的人员。此外,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滿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滿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滿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滿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