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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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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论文
.. 摘要: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本文分析了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成因,以及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挑战。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并对银监会的设立及运作中的难点进行了客观的制度上的分析。
20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新趋势。与这一新趋势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变化。中国在加入WTO、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的背景下,选择什么样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研究课题。
一、背景: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影响
众所周知,导致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现代化等等。其中,金融创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术现代化则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体现在20世纪70、80年代,当时为了打破资产价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国的“Q条例”)、金融机构地理设置限制(如美国禁止跨州设立分行的法规)、金融机构具体行为限制(如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等,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它们在丰富居民和机构投资渠道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金融机构为了开展创新业务、谋取利润,纷纷想方设法绕过金融管制、拓展业务领域。其业务扩展方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金融机构利用业务创新拓展业务。如经纪公司通过开发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现金管理账户进入了传统的银行业领域。而在此之前,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商业银行出售政府新发行的证券,但是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尽管存在这些法律上的限制,但逐利动机和金融创新一直在刺激非银行机构迂回绕过该法律,进入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
其二,金融机构利用法律漏洞拓展业务。如 1987年,美联储利用《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第20条款的漏洞,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承销几种原先禁止的证券种类。第20条款的漏洞在于:它允许合格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从事某些承销活动,只要这些承销活动的收益不超过分支机构总收入的特定比例(开始时为1096)即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剩余收入可以通过《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并不限制的活动(如承销市政债券和国库券等)获得。 1988年7月,美国最高法院承认联储行为合法化。随后,商业银行持股公司JP摩根于1989年1月获准承销公司债券、1990年9月获准承销股票。再后来,由于商业银行的反对,第20条款中的 10%限制也被扩大至25%。1999年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最终取消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分业限制。
鉴于上述法律漏洞,在《现代金融服务法案》尚未出台之前,金融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出现了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绕过金融管制、进行混业经营的机构扩张模式。随着金融机构向大而全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似乎金融机构“越大越不会倒闭(t。。big to be failed)”。因为,金融机构越大,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大,政府往往制定一些保护性的政策(如类似存款保险一类的安全网)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否则这些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将对整个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而且,金融机构规模越大、实力越强,客户给予大金融机构的信任也就越充分,从而无需关心大金融机构的运作。事实可能并非如此。道理很简单,存款保险制度等安全网相当于引入了卖出期权,从而增加了客户、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偏好,同时也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另外,信息经济学也表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一代理问题常常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大金融机构并不必然等于“越大越不会倒闭”,恰恰相反,在现有金融交易技术越来越先进和快速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越大、业务种类越多,越会出现一些“出格”的现象,金融机构倒闭的风险就越大,如“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爱尔兰银行事件”等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由混业经营导致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和业务范围的扩大,无疑也对在现代金融体制下对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金融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挑战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20世纪以来,金融监管主要经历了4个阶段。
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