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一)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一、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2、错罚相当原则——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罚当其过,在决定具体处罚时对于法律有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的还要将有关情节考虑在内。
3、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要始终处于中立的立场,不得与案件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并充分保障被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防止重处罚轻教育,为处罚而处罚的简单做法。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机关
1、警告——这是违法最轻的处罚手段;警告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罚款——是在治安管理处罚中运用较广的一类处罚,罚款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对个人的罚款数额规定为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三、处罚种类
3、行政拘留——期限为1至15天,也是最严厉的治安处罚手段。按违法行为的种类和行为严重恶劣程度定拘留的天数;行政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拘留一般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以下,10以上15日以下3个档次。
——对一个人的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处拘留的,可以合并执行,但最长不超过20日。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是一种较重的处罚。例如吊销旅馆业、典当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于违反我国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由于这两种处罚都是对外国人适用,而且是比较严厉的处罚,所以要注意慎重决定适用。
四、对特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规定
1、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