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本编码:CMBC-HT127(公司2007)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适用于单位为出质人以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编号:公账质字第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码: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金融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码:
为了确保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办法》及其操作规则、流程之规定,甲方与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定义
第1条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否则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指甲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指产生本合同第5条所述应收账款的合同之统称。
:指依据基础合同向甲方负有付款义务的义务人及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或分中心。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2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本金数额为(大写) (小写¥)。
第三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3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四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4条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五章质押财产
第5条甲方以如下描述的应收账款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概括性描述(指甲方现在和未来所有的应收账款):
□具体描述(包括合同号、发票号、账期、到期日、金额等要素):
□其他:
具体质押的应收账款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账号: ,专项用于归集债务人对甲方支付的应收账款,甲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使用该专用账户内的任何款项。
第6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六章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第7条本合同项下已经签订的基础合同及其他应收账款的相关权利凭证(如有),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对于将在未来签署的所有基础合同,甲方保证在其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日内交付乙方。
第8条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如乙方有明确要求,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取得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二)等乙方要求的手续。
第9条本合同项下关于应收账款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
第七章质权的实现
第10条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当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以票据进行支付的,甲方同意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乙方,同时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申请贴现或者将该票据出质于乙方:1)甲方同意贴现票据项下的贴现款专项用于偿还在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2)由乙方对出质票据行使票据权利以清偿前述款项。
第11条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