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李瑞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历史
起源于15世纪
真正形成并获得发展:19世纪40年代后
1848年英国,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1915年,保障范围
经营公司:国外、国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或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即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的含义
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意愿相违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造成损伤的客观事实。
两个必要条件:意外和伤害
意外:主观上没有预计
预计到却无力规避
对被保险人而言是外来的
偶然事件或突发性事件
非被保险人本意
意外伤害的含义
伤害:遭受外来事故,发生损失、损伤
四个要素: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发生、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分类
按起因:职业、日常生活、交通、运动、军事
按致害物:器械、自然、化学、生物
按日常伤害遭受的载体:身体、精神
致害物:物质基础
侵害对象:被保险人的身体
侵害发生:被保险人身体受到损伤
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侵害的客观过程
意外伤害的含义
十五种主要侵害方式
碰撞、撞击
坠落、跌倒
坍塌、淹溺
灼烫、火灾
辐射、爆炸、
中毒、触电、
接触、掩埋、倾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点:
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
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
非故意诱发的伤害
注:意外与故意:相互排斥但不完全对立
意外伤害:外来的
突然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理论是可以承保但出于各种原因一般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需特别约定并需另加保费才予承保。
剧烈的体育运动
竞技性体育比赛
特别冒险活动
与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之间无绝对界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不承保的意外伤害: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发的
被保险人在过失或故意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正当防卫除外)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以除外责任的形式在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列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比较
1、保险标的相同——人的生命和身体
2、定额给付型保险——无超额、不足额保险
问题,不适用损失补偿、代位求偿等原则
3、均须指定受益人
相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