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四条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为“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下同),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审批机构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应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第七条天津市软件协会依据以上认定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核实无误后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八条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