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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些劳动者提供了相同的生产率,只是由于在一些非经济的个人特征上有所不同,如性别、年龄、民族、宗教、观念,地域、经历、出身、残疾、外貌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歧视是一种妨碍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的主观偏见,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导致企业偏离利润最大化的目��������J����������������������������尽管如此,就业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上仍然普遍存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性别歧视,相貌歧视、种族歧视等等。世界各国由于国情的不同,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就业歧视形式也不尽相同。就我国而言,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特有的政策制度的影响,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典型歧视主要有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和年龄歧视。一方面,性别歧视影响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就其原因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封建社会遗留的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依然存在,女性被认为应当相夫教子,不应当进入劳动力市场。这种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女性得到的受教育机会少,质量也没有保证,通过竞争进入劳动力市场非常困难。第二,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客观来说,女性的平均生产率比男性低,而企业往往希望在支付相同工资水平的情况下雇佣生产率高的劳动力,如果女性和男性的其他条件差别不大,企业往往会雇佣男生。第三,制度政策为保护女性要求企业承担生育保险并在女性生育期实行带薪休假,一些企业为规避这些责任常常对年轻女性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从我国大学生就业率来看,在接受同等教育的情况下,女性就业率总是低于男性。另一方面,性别歧视影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现代企业中,女性的晋升经男性更难,往往职位越高,女性所占的比例就越小。这缘于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后受到的工资歧视和职业歧视。所谓工资歧视是指雇主支付给女性员工的工资比其支付给处于同一职业、具有相同工作经验、相同生产率的男性员工的工资要低。职业歧视是指雇主把高工资报酬的工作留给男性员工,而将具有相同教育水平和生产率的女性员工安排到低工资报酬的职业上或负较低责任水平的工作岗位上。在实际中,由于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职业歧视比工资歧视更为常见。为了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缺乏具体的实际操作规范,应进一步完善,增强政策的可执行性。另外,还要加强文化建没,尤其在农村地区消除封建残余思想。目前国家已经采取农村免学杂费的措施,保障男女受教育机会的平等,进而消除进入劳动力市场前的歧视,保证就业机会平等。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重要的人口与劳动力管理制度,户籍歧视也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一种特有的歧视形式。改革开放以前,户籍制度把农村劳动力限制在农村地区,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主要制度障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户籍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劳动力可以在城乡之间流动,但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城市内部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