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会计工作规范标准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管理人员
1、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兼职会计主管。独立核算信用社内有2个以上分支网点的应配备会计辅导员。
2、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以及其他会计工作。电子联行的微机操作人员不得兼任联行密押机保管和编押工作。
3、信用社会计主管的任免、调动须商的上一级会计主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的岗位应有计划的轮换。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
一个专柜或信用社内部重要方面会计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5、会计人员有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证书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6、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信用社所属的分社、信用站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表和并账方式集中反映。
7、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行业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遵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负责任批准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8、会计人员交接工作,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因机构变动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县联社会计主管交接,由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交;信用社会计主管交接由主任会同管辖联社会计主管监交(可指定),会计人员交接,由信用社主管主任或会计主管监交,没有办请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9、会计主管机构负责人员因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及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并造移交清册(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共同签字后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10、会计人员交接时:①将所经管的账簿及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②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单证密押、有价证券、支票等其他会计资料及物品;③对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④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⑤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11、短期离岗的交接:会计主管、会计人员短期离岗,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工
作。要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帐
簿、凭证等事项外,并签章,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监交同8条)“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每年年终应由会计主管部门归档保管。
12、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经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对所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核算
1、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终日办理决算,如遇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币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有外币业务的信用社,对各种外币的收付,都按原币立账,期末以原币编制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2、独立核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统一设置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省级以下单位不得增设、删除、更改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会计科目如有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3、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人民币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向右为“年/月/日”,年利率为“%”表示,月利率以“‰”表示,日利率为“‰。”表示。
4、遵循真实性原则。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得伪造、变造、篡改会计凭证,报送虚假报表。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凭证传递、专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
5、原始会计凭证必须具备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受理凭证时做到认真审查、内容完整、符合规定。受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复核人员要盖章。
6、因公出差、费用报销等原始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取得外单位的报销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涂改、挖补,发现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记账凭证的要素为:凭证日期;收、付款人姓名、账号和开户行;货币、金额及借贷方向;摘要和附件张数;银行办理业务的印章及经办、复核人员的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