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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防治煤与***突出规定
(送审稿)
2009年2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6 -
第二章一般规定 - 17 -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 17 -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 19 -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 23 -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27 -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27 -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29 -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 31 -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 35 -
第五节区域验证 - 38 -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39 -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39 -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42 -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 49 -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 56 -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 58 -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措施 - 61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64 -
第七章附则 - 66 -
附录A:煤与***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 67 -
附录B:煤与***突出记录卡片 - 68 -
附录C:矿井煤与***突出汇总表 - 69 -
附录D: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 70 -
附录E:防治煤与***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 74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分析、查找突出的原因,并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二氧化碳)含量、***成分、煤的***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含量等值线的***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涌出动力现象;
邻近煤矿的***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煤与***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