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文档名称: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修正).docx

格式:docx   大小:38KB   页数:2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修正).docx

上传人:分享精品 2017/12/17 文件大小:3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修正).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修订)
日期:2016-07-01 来源:省安监局字号:[ 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
 
     《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浙江省消防条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 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消防公益性专项预算,用于抚恤、救助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