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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增资协议 增资补充协议 咨询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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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增资协议 增资补充协议 咨询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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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正蓝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甲方: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正蓝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为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出资设立的专业从事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名称:
类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目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增加注册资本金,内容如下: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0万元人民币增至1600万人民币,即增加注册资本金1500万人民币。
所增加注册资本金由甲方认缴,甲方于本次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之前缴付增资金额。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600万人民币。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方认缴1500万人民币,实缴1500万人民币,%;乙方认缴100万人民币,实缴1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变更为甲方委派的法定代表人。
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目标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等一切印章和证照原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协议约定延迟向甲方移交上述印章和证照原件的时间。
对增资前目标公司所签署的合同,除甲方书面认可之外,均视为无效,若由此对增资后的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但目标公司与乙方的《咨询服务合同》及目标公司与当地政府及农、牧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甲方已知悉具体内容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确认。
甲方增资前目标公司的债务、赔偿责任和担保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标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及与当地农、牧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除外。
乙方确认增资前目标公司无税务和工商等行政责任,若有则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确认增资前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责任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增资及变更股东的行为。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于 2014年 08 月日在呼和浩特市签订。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人:
乙方: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人:
正蓝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增资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增资后的若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首次增资后根据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5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进展情况对目标公司进行二次增资,乙方不再增资(即在甲方单方面增资后,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被稀释),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
乙方承诺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5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后乙方向甲方出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收购对价为乙方的原始出资额。
乙方承诺,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未全部退出期间,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