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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讲义(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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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讲义(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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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讲义(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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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事业单位考试
《综合基础知识》特训营
命题点(三)
主讲:魏军
魏军,一佳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主持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辅导教材,是“互动式结构化面试”技巧创始人,国内知名的申论、面试和事业单位题库建设专家。
民法
民法的内容很多,综合基础知识考试中常考的考点有自然人、法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婚姻和继承等相关内容,其中物权和债权比较难理解。
考点1 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重点: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这间的关系。如果双方不平等(如管理关系),那么双方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重点: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包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康健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财产权: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的权利。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继承权等。
重点提示
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都是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
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如污染环境致人患病;侵害身体权并不当然侵犯健康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
名称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人格权。
名称权是唯一可以转让的人身权。
侵犯肖像权的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允许。(如新闻、广告等不是)
“无中生有”是侵犯名誉权
公开“私人信息、个人秘密”是侵犯隐私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主体身份平等(双方无隶属关系等)
自愿原则:主体意思自治(不能强迫)
公平原则: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不能欺负人)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遵循交易道德)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遵守法律、政策及****惯,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考点2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按法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有法人(团体)和其它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公民,是指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该国法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考点2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生,终于死(民法上的死,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要求: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独立正常18周岁/16-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10周岁、不能辨认10周岁)
具有、视为,认定(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