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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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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伤各级赔偿标准
死亡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1、2、3条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1、2条待遇。
一级伤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伤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级伤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级伤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用人单位);
4、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
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