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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退换货时运费的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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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退换货时运费的承担.doc

上传人:cby201601 2017/12/18 文件大小: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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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退换货时运费的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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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退换货时运费承担问题小议
摘要:在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需要退换货。然而随时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双方履行路程的加大,可能会产生十分高昂的运费。此时运费由何方承担,值得讨论和研究。本文分析不同情形下退换货行为的性质,并对不同原因所致的退换货运费承担具体讨论,在现行法和理论中找寻解决方法。
关键词:买卖合同;退换货;运费
在交易中,当事人收到货物后,很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需要退换货,此时如果退换货需发生数额较大的运费,则运费由哪方承担,会成为争议的焦点。运费的承担于发生退换货的原因、当事双方的身份、关系等原因都密切相关,需要具进行分析。
一、退换货的性质分析
(一)退换货的发生可能基于两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中生产的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所致的买方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由于履行方未依合同履行,属于履行瑕疵,买方的换货要求乃是行使自身请求权的行为。而要求退货,则是买方行使其解除权。该解除权可能是基于双方约定,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还存在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因当事人违约,而是基于事先彼此对退换货权利的约定。此时,承诺方在该合同中有两个义务,一个是交付货物,一个是依照对方请求退货或者换货。这两个义务均需履行完毕,才能使卖方从合同义务中脱离。此时,卖方赋予了买方在约定期限内变更合同或是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买方拥有任意变更权和任意解除权。买方依照卖方承诺,要求换货或者退货是行使自身的变更权或解除权。(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退换货,此时性质较为简单,乃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行为。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当事人之间可能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例如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
”反悔”,要求退货或者换货,则应该认定为”互易”和重新买卖。此种退换货将在后文详述。或者是完全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无效等原因所导致的退货行为,此种行为则是所谓”卖方”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买方返还原物。
二、具体可能引起退换货的原因
(一)买卖合同中,因违约发生的退换货
1、一般买卖合同的违约
在此类纠纷中,由于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或者在根本违约时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买方因卖方的违约行为要求换货而支付的运费,应当属于第112条中所称”其他损失”,最终是由违约方承担。
同样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也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守约方支付的相关费用最终也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而《消保法》针对消费者通过邮寄方式购买产品,也做出了规定。《消保法》第46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违约方违约责任的追究同样适用国际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第37条之规定,卖方可对不适当交付进行补救,
”但是,此一权利的形式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