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中文摘要】在现代社会,道路交通与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密不可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影响着千家万户,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也持续高速增长,交通事故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基础,从案例出发引出问题,采用了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了探讨。基于此,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所选案例的主要内容和法院的裁判精要,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各被告是否应该对这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各被告之间如何分担责任”,引出以下两个问题:1、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具体情形下的认定。第二部分围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展开讨论。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为判定标准的“二元说”是现行的通说。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具体“赔偿义务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三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规定了具体赔偿义务人,但该规定不能囊括机动车驾驶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情形,缺乏一个明确的原则性的判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若机械的按照
“二元说”的标准去判断,很多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是难以认定的。笔者主张应当以“二元说”为基础,在特殊情况下还应当考虑他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他人的行为是否增加了机动车这种危险工具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按照侵权法的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第三部分对具体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权关系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机动车支配关系特殊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雇佣关系和职务行为中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其他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结语部分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扩充责任主体类型化的内容,统一司法尺度,以保障公平正义。
【英文摘要】Road traffic accidents with people’s work study and life are inseparable, in modern society, the handling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 affect thousands of families,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society as a whole.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r ownership in China has sustained rapid growth, traffic accidents are also showing an increasing trend to study the liability of the ma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is of great practical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