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局
辐射事故分级
高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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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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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的含义
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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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区域(如我国、我省等)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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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分级的根据
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辐射事故分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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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分级——Ⅰ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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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分级——Ⅱ级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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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分级——Ⅲ级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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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分级——Ⅳ级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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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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