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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运营安全与设施保护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 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