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大改革大发展的二十年|第1
... 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年,也是人大选举制度大改革、大发展的二十年。
选举法是体现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基本法律。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两部选举法。第一部是1953年2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部是1979年7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部选举法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针制订的。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该法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特别是1982年、1986年、1995年选举法的三次修改,使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大改革、大发展,不断得到完善。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对1953年的选举法作了修订,并对人大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如:将直接选举从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扩大到县和自治县;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差额幅度;进一步完善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专章规定了选区划分;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权、罢免权和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规定了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1982年12月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的选举法作第一次修正,补充修订了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城乡和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等内容。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受侦查、起诉、审判和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劳教、受拘留处罚人员的选举权利问题,选区的规模,委托投票等方面的内容。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补充修订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选民登记及选民资格的确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办法和原则、选举的组织领导等方面的内容。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作第三次修正,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补充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办法、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辞职等内容。从而,使我国人大选举制度日臻完善,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二十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广大选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人大选举制度的大改革、大发展,带来了大变化:
首先,广大选民参选、参政的积极性非常高涨。就直接选举从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扩大到县和自治县的情况看,参加直接选举的人次数就增加了近一倍。直接选举的参选率呈逐届提高之趋势。就全国看,历届县、乡人大直接选举的参选率都在85%以上。就河南省的情况看,从1981年到1998年7次县、乡人大直接选举,参选率都达92%以上,最高年份达96%。尤其可贵的是,过去选举代表不少人漠不关心,抱“无所谓”态度,甚至说:“管他选举不选举,谁当代表都可以。”近几届选举代表,有的单位力争名额,有的个人争当代表。这表明,在人民心目中,人大代表的地位提高了。选举中,选民的积极性也十分高涨。
其次,坚持了选民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的制度。1953年选举法没有规定选民和代表可以提名候选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民主选举制度被当作资产阶级民主加以批判和全盘否定,废除了一切选举程序和办法,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依法如期召开,更无法依法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75年1月召开的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其代表的产生采用的“民主协商、反复讨论”的办法,许多代表是指定、圈定或者协商产生的,连提出“候选人”的形式也没有。1979年以后,严格按照重新修订的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办事,坚持选民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的制度。在选举人大代表时,不少地方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占提名总数60%以上。在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代表踊跃依法提名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提的候选人当选的,从全国来讲,虽然不超过应选总数的2%,但代表依法联名提候选人,既是对主席团提名的补充,又反映了广大人民的心愿。
其三,在1979年以前,无论选人大代表,还是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采取等额选举办法;1979年以后,严格按照重新修订的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办事,坚持了差额选举。不仅在选举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员和政府副职中实行差额选举,不少地方在选举正职时,也实行了差额选举。
其四,广大干部的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发扬光大。通过参加选举活动,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摆正了主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