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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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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7/12/19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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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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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
采购人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医药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在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中的行为,整顿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以不正当价格、商业***等违法行为从事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其他医疗机构可跟标采购或参照执行。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和监督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具体运作;
(二)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或委托经办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推荐建立专家库,确定竞价采购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四)委托专家评审组确认挂网药械品种;
(五)确认纳入本机构药械购销合同的药械品种,直接或者委托经办机构与挂网企业签订药械购销合同;
(六) 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取消竞标人的挂网资格;
(七)有权拒绝不符合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有关规定的响应(竞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二)提供真实的药械采购计划和历史资料;
(三)按照规定要求同挂网企业签订药械购销合同,严格履行购销合同规定义务,按时结算货款;
(四)确保挂网药械的临床应用;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挂网药械临时零售价及有关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
(六)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履约情况报表等规定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招标与定标
第六条疗机构应根据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目录,结合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编制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计划。
对纳入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目录的药械,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
第七条疗机构应根据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医疗机构药械备案采购目录,结合临床用药实际情况,制定药械备案采购计划。
第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限制竞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标人,不得对竞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与竞标人串通竞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在确定挂网企业前,医疗机构不得与竞标人就竞标价格、竞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挂网药械信息和临床使用需要,与选中的药械配送商依据《合同法》、本实施方案和双方约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签订药械购销合同时,可采取签订总合同和批次合同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