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信政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政合作贷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使信政合作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政合作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贷款计划,将贷款计划项下的资金通过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运用于政府设立的平台公司或政府建设顶目,并按照贷款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即产品营销、产品研发、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开展信政合作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展信政合作业务,依据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保证业务风险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
(三)独立核算原则。对每个贷款项目实行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四)尽职管理原则。公司勤勉尽责独立处理贷款事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研发创新部负责信政合作业务研发工作,为信政合作业务开展及创新提供支持。
第六条贷款业务部负责信政合作贷款项目推介、尽职调查、项目立项、产品设计与贷款文件制作、发起设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的发行与成立、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贷款资金支付、贷款项目管理、贷款收益分配与清算等工作。
第七条合规风控部负责信政合作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业务风险审查与防范等工作,检测并预防业务风险。
第八条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信政合作业务审批。
第九条贷款财务部负责贷款项目账户的开立、销户及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十条非政府平台公司信政合作业务:
由非政府平台公司承建政府基础建设项目而产生的信政合作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融资企业公司治理完善,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可靠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政府支付的建设费用或补贴资金、融资企业其他经营收入;
(三)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己取得相关立项批文;
(四)能够提供符合《担保法》的充足的担保措施;
(五)金融同业提供资金的业务可通过原状分配等方式退出。
第十一条退出类平台合作业务
(一)融资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完善,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2、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
3、资产负债率低于70%,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二)融资业务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己取得相关立项批文;
2、有充足的非财政性资金的还款来源或者可行的贷款资金退出安排;
3、能够提供符合《担保法》的充足的担保措施;
4、不得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第十二条仍按平台管理类合作业务
(一)融资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融资平台原则上为地市级以上平台公司,优先支持省级平台;
2、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
3、抵押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