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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餐厅船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餐厅船应足额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具体要求:
救生衣不得少于就餐人员定额的100%;
救生圈每舷不得少于2只;
手提式灭火器不得少于6具,其中厨房2具;
黄沙箱不得少于2个;
消防水桶不得少于4只;
四周防护栏高度:(),,。
2、水上餐厅经营人员必须了解船舶操作技术,掌握一定的水上救生常识。
3、采用具有足够安全强度的锚泊和系泊设备进行固定,按照海事部门划定的水域停泊。
4、厨房用液化气罐应加绑固定,罐底应设木质垫片,远离各类火源至少2米。
5、电路应设置空气开关装置,所用电缆为船用电缆。
6、经营人应及时收听、收看当地天气预报,遇有恶劣天气,应停止营业,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措施。
7、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储存、处理,禁止排入水体,污染水质。
韩庄海事处
水上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苏州素有“东方水城”“东方威尼斯”的美称。水上面积约占总面积的40%左右,共计1850平方公里,6级以上通航航道总长约200公里,风景秀美的太湖三分之二水域在苏州境内。近几年来,随着苏州“三江四河五湖”大旅游格局的逐渐形成,太湖、阳澄湖、大运河、环—古城以及周边水乡古镇吸引了无数的中外宾客。水,这一苏州的灵魂,在旅游业中越来越焕发出勃勃的生机,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红火的水上餐饮旅游。
据调查,分布在太湖、阳澄湖等主要湖泊和一些航道内的餐饮船只,规模较大的就达120家左右,且还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但消防监督管理却严重滞后于这一行业的迅猛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水上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水域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各职能部门职能不清,责任不明。
目前,水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交通海事部门两家管理,但工作任务职责没有哪一条法规予以明确界定,水域消防工作抓什么,怎么抓?思路难以清晰,工作较为被动。苏州水域的餐饮船只,上规模的达到数千平方米,即使在陆上也是一个不小的公共场所,其功能、用途、构造相当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火灾危险性高,但消防部门无法定的依据对其进行审核和验收,对投入使用的船舶进行检查,发现的隐患往往因为在建造过程中留下的先天性隐患而无法落实整改措施。交通海事部门的审批往往只侧重于船舶的安全稳定性,对消防安全而言,他们只停留在是否配了灭火器、黄沙箱和太平桶,更为复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构件装饰材料的选用、灭火系统的应用等等问题,他们就无力顾及了。
(二)不履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擅自开业
《苏州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利用非运输船舶开设的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水上餐饮船舶,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但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业主未申报,他们只要取得海事、环保、工商部门的批文,就算“合法”经营了。这些场所又都处于僻远的湖泊河流,再加上消防部门人少事多,往往难以及时发现,等到消防部门发现其开张营业时,木已成舟,其内装修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等等,往往都缺失或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一旦酿成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三)消防安全隐患重重,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大部分餐饮船只看来富丽堂皇,实质上消防安全隐患重重。这些餐饮船只在建造装修前,没有正规消防设计,也不可能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自己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致使这些场所在投入使用后留下了大量的先天性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无法快速撤离;二是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其割断、吊顶等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增加了火灾荷载;三是电器线路的消防安全性能差;四是有的规模大的船只防火分区超面积,无防火分隔和水喷淋系统,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快速蔓延扩大;五是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规范要求,灭火器配置的数量和型号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多为伪劣产品,且安装部位不规范。
(四)消防灭火救援受限,场所自救能力差
餐饮船只绝大多数分布在太湖光福,东山水域和阳澄湖水域,十分偏僻,有些船只还分布在岛屿周围,消防车根本无法到达,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根本无法及时到场展开救援,消防艇也因路途遥远,远水解不了近渴,只能依靠场所人员自救。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员工的自救能力,显然不能满足自救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只能望火兴叹,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水上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近几年来,水上餐饮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档次越来越高,极大地丰富了苏州的美食文化,拓宽了旅游渠道,为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应的其消防安全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已引起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政府也牵头组织了交通、海事、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进行了综合的安全整治,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业主和员工的消防意识。吴中区和昆山市还对船餐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加强引导,关停一批规模小、设施差、安全达不到标准的小场所。市公安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水上公安、消防力量比较薄弱,对偏远水域船餐难以管理到位的实际情况,以文件的形式对船餐业作出属地公安机关管辖,水上公安机关加强业务指导的决定。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应该说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我们认为要想切实把水上餐饮消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安全,重点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该行业火灾隐患的严峻性
总体来说,水上餐饮与陆上餐饮相比其数量、规模档次都要差些,但陆上餐饮场所都经过正规严格的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业主和员工的安全素质要远远好于船餐,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船餐业火灾的严重危险性和一旦发生火灾的危害性。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目前,水域履行消防管理权限的是交通海事和公安消防,且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作为公安消防部门要确立执法主体地位,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加强与交通海事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研究水上餐饮业的审批程序,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目前要利用好省相关部门制定的《餐饮船舶建造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大好机会,将消防标准及审批程序纳入进去。应积极建议各相关部门要抓大放小,再关停一批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的船只,提高准入门槛。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科学指导、强化监督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
水上餐饮场所作为重要的人员密集场所,一定从严监督管理。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按照《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规定》,指导各基层派出所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大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帮助他们制定完善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是要指导帮助业主整改火灾隐患,把工作做在发生火灾之前。在做好以上几项工作的基础上,还必须要认真研究该行业的管理规律,力求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形成良好循环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提高业主自防自救能力,努力降低火灾损失
水上餐饮船只所处地点偏僻,大多数远离消防站,甚至有些船只地点消防车无法驶入,消防艇也因水路遥远无法及时到场救援,因此大力提高他们自防自救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在船餐集中区域,可以成立各种形成的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机动消防泵,放置在固定地点,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应对突发火灾事故。二是在一定规模的餐饮船上增设自动灭火消防设施和报警系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三是加大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本岗位上火灾的危险究竟在哪里,该怎么样预防火灾的发生。四是指导他们开展灭火疏散演练,让员工知道发生火灾后自己应该干什么。五是督促业主按照《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化解火灾风险。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
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
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
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