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阜南县地税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1项
(一)对纳税人减税、免税、延期纳税的审批
1、子项
(1)减税、免税的审批
(2)延期纳税(100万以下)审批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县地税局税政股征管和科技发展股基层地税机关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阶段责任:基层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调查核实,资料真实的,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复核审查,上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审批决定,依法予以减免、延期缴纳或不予减免、不予延期缴纳。
(4)、送达阶段责任:向纳税人发放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文件或税收减免审批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的纳税人应及时催缴;对各类税收优惠进行案头分析、必要时实地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征相关税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决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监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
4、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共13 项
(一)对违反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号令)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