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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docx

上传人:nhtmtr11 2017/12/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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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洗钱案例
“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证券洗钱。
案例一:上海银行经理周裕明挪亿元炒股案
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案例二:广西北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两任主任挪用8500万元资金炒股案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杜儒增、劳振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户炒股,共
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0年10月,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没有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5500万元投入“君安证券”,委托客户部经理罗某代办国债买卖;2002年4月,劳振强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样在没有经批准的情况下,将3000万元转入“君安证券”,继续委托罗某代理。此外,担任中心主任助理、国债小组组长的陈筱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购国债没有认真监管;主要负责国债交易工作的谭兴文没有具体监控单位资金运作情况,不注意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保密的定期更换,未能及时发现中心在“君安证券”的资金及所购国债出现的异常情况。
检察机关查明,“君安证券”客户部经理罗某2001年1月将中心主账户户名“北海房资”变更为“王智春”,随后分别将997万多元和1000万元转到周某、殷某的私人证券账户炒股;2002年4月至2003年11月,“北海房资”的资金被下挂60个个人账号进行炒股。而从2001年1月至2004年8月,“北海房资”账户曾12次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多次变动账户户名和资金账号,上述被告人均没有发现,致使罗某2004年8月28日携款潜逃国外。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杜儒增、陈筱苹、谭兴文等3人犯***罪: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3人在中心委托“北海国信”投资理财过程中,将对方支付的360多万元“借券费”不入账,通过他人公司转账进行土地买卖,3人用这笔款项购买汽车、手提电脑和进行个人炒股。
案例三:
王某挪用单位资金用来炒股,被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是辽宁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4月,他利用职务之便,,至2006年4月一直未归还公司。期间,王某还于2005年10月17日起先后分5次从其股票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