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
SH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SH律师”);和FG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KK年KK月KK日订立:
            
一、特别条款
  1、法律服务类型
SH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服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①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②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日常经营及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③应客户要求,审查客户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等法律文件;
④根据客户需要,针对客户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性培训;
⑤应客户要求,审查、协助制订客户内部规章制度;
⑥应客户要求,审查、协助制订客户自身组织机构的章程、合同等内部法律文件;
⑦其他日常法律服务。
⑧代理客户为当事人的在SC市各级人民法院、SC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两起(含诉讼、仲裁、执行代理)。
⑨代理参与客户的有关项目的谈判;
⑩为客户进行律师见证、出具律师意见、资信调查及其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调查工作;
⑾为客户办理有关企业设立的变更、注销登记及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⑿为客户办理有关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债权转让等法律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
①为客户办理投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②为客户办理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的诉讼与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
③其他法律事务。
3、律师安排
SH律师指派LZM律师、YYM律师作为本合同法律服务事项的联络或经办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4、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SH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定额加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固定律师费为每年MMMM人民币。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具体服务期限为MM个月,自20XX 年XX月XX日至20YY年 YY月YY日止。
诉讼、仲裁、执行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收费另计
代理案件,按案件标的额M%收取律师服务费用(但单个案件收费如低于MMMM元,则按MMMM元收取)。
5、其他费用
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一般由SH律师承担;
:一般由SH律师承担;
:一般由SH律师承担;
:一般由SH律师承担;
:一般由客户承担;
:一般由客户承担。
6、费用支付
根据以上第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RMB KKKK元整。
7、联系信息
有关SH律师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SH律师
地    址:SC市XX路X号XX中心一座XX楼XXXX室
邮    编:000000
联系人:MHA
电    话:0X0-XXXXXXXX
传    真:0X0-YYYYYYYY
电子邮件:DDDDDDDD
客    户
地    址:SC市XX路X号XX中心一座XX楼XXXX室
邮    编:111111
联系人:LXY
电    话:0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