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物权法现状及其立法建议
内容摘要:物权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特定社会形态的国家制定的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反映了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立足中国实际,建立科学,完备的物权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本文从中国物权法现状分析,论述了中国物权法存在的物权界定不明确,物权取得方式不全面等不足之处,提出中等保护,物尝权归属明确化,“所有”与“利用”并重i,建立占有制度,统一物权立法。
关键论词:物权  物权法  所有权  典权芙  居住权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蓠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利用和收益的权利俟。①它与债权相对应并与债权共同组成民傅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商品经济条件下亵,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体俞现为债权,而交换的前提为主体享有物权见,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而交换的结果则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可见,民法春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锹济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但从中国目前的立法来看,规范和调整债权的法律已较完贬备,而规范和调整物权的法律却极不完善卿,此局面急需改变。本文拟就中国物权法
梏的现状来谈一下自己对物权立法的看法。
一、中国物权法现状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噗于罗马法,但其直到1900年,才由《嗖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ぱ认。此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η权制度,物权法遂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分玩。
在旧中国,虽在历代的法律典籍中有甭调整物权关系的规范,但诸法合体,民刑ベ不分,没有也不可能有单独的物权法,以锍至从未出现过“物权”一词。近代意义上狙的物权法的制定,肇端于清朝末年,清宣艮统三年,制定的民律草案中的第三
①许B明月、李东方《公民的物权》中国社会科嵬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编即为套“物权编”,其下设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等六章。饿1925年、1929年两次民律草案的早制定中,均将物权单独列为一编,自19砂29年11月民法物权编草案的通过,始﹄为物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怒后,随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柿,尤其是土地私人所有权的不复存在,与擘此相关的其他物权,如土地所有权之外的
貂土地用益物权等也不复存在。与此相应的是,在法律上只承认所有权,而不承认有烯所谓用益物权等定限物权制度,也就是说之,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理论上操是否定物权制度的,且在立法中,一直未营建立物权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捕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入,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猴不断提高,愈来愈多且复杂的财产关系迫霈切需要以法律规范调整,为了适应这种形杭势的需要,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对与债权相对应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作了较为详尽躞的规定;在具体的条款中,除了规定财产权、所有权外,还规定了企业承包经营权槁、自然资源经营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稣林权、草原使用权等物权形式。此后,又缥相继颁行了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水净法、矿产资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庇保法等多项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及司法掰解释,对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军权在内的多种物权形式作了规定。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初步成型的社会八主义物权法律制度,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反映,对稳定腿财产关系,维护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绔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促进社补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应看奄到,我国现行的物权制度极不完善,在内容、形式和体系等方面都还存在严重的缺茅陷。在此,我们先论述一下我国现行物权р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缺陷形成的原因。
现行物权制度的主要缺陷
1、过分强调团体本位,却忽视了个人利益的重要性。
此点在所有权的划分上体现最为明显。按前苏联法学建立的意识形态,我国按所有爬权的主体不同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即所谓“三娱分法”,并分别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脎其中,国家所有权是所有制的高级形态,宪法和民法通则给予其至高无上的法律地忤位。这些做法给国家所有权带上了神秘而又神圣的光环,使其成为带有强烈政治色溢彩的所有权类型。
这种立法模式与市场碘经济国家的物权立法区别很大。在市场经Й济国家里,立法并不按照主体区分所有权厕的类型,因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凡デ是合法的主体,在法律上必然有权取得一是切法律许可取得的权利,依据公法与私法漠职能的划分,在所有权基本立法中区分主怯体是没有必要的,禁止或者限制某种主体缬取得某种所有权的立法,只能是行政法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