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见附件1)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见附件3)
四、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见附件4)
五、个人独资企业法(见附件5)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附件7)
八、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附件8)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附件9)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附件10)
受理条件:
受理各类企业登记材料的前提是:申请企业的地址属于本辖区管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 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申请企业法人(非公司)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8、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9、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七)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八)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