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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上传人:neryka98 2017/12/20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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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浚镇光明小学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学校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学校支持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学校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参加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条学校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学校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学校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学校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学校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岗位培训、挂职锻炼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学校培养(进修、培训)的女职工须与学校签定培训相关协议,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对怀孕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80%。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已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学校积极宣传贯彻《甘肃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5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三)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80%。
第十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