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月日
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配租方式。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第四条该房屋标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如乙方符合有关租金减免政策,经甲方确认后可在核定期限内予以减免计收租金。
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当季首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的滞纳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七六条签订合同时,乙方须缴纳押金。押金按照签订合同时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原款返还(不计算利息)。
第八七条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九八条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九条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维修。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未按要求维修房屋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损失部分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一条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该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