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法守法执法共保食品安全
顺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陈长顺
2009年8月
食品安全法学习交流提纲
一、前言部分:本人通过参加有关培训、学习以及个人理解,对这部法律的认识、感觉。
二、本法的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三、本法有关用语的含义解释
四、重点内容解读
五、本法的五大特点
六、本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比较
七、新法仍然面临严峻挑战
一、本人对这部法律的认识、感觉
1、本法的出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进步,是新的里程碑。新法从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风险检测评估,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做出了全新、系统的严格规定;加大了对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设置了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相应处罚措施;加进了“损一赔十”、(96条)“民事赔偿优先”(97条)等内容,更加科学和体现以人为本。
2、不能期待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新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更应该给它点耐心,不能期待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要因为某些问题没有很快得到解决而否定它。凭借政府的科学发展观,凭借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愈加改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凭借媒体与公民的监督,食品安全形势将不断改善,我们一定可以吃得越来越放心。
3、本法还存在缺陷与不足:
(1)从目前看,本法执行落实比较艰难。原因是加强执法的部分比较模糊,相配套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可操作性较差。自2009年6月1日至今(7月10日),北京市在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领域实施罚款只有一起,和往年同期相比少了很多。即使是食物中毒事件,也未有罚款处罚。(新法规定,第88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第27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生产经营过程),却没有相应的罚则。
(3)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也没有相应的罚则。
(4)第4条把监管范围分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但在解释当中并没有对这分段管理的名词进行解释,这对今后各部门如何界定自己的工作范围会造成一定影响。
因为新法刚刚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实践方面认识尚少、尚浅。虽然参加了几次市级层次的相关培训,但授课者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带有个人观点和理解的不同。本人也只是学习、了解了一些皮毛,还不深入、不深刻。今天是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大家可以探讨。我讲的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二、本法的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背景
1995年10月3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苏丹红事件、2008年福寿螺、三鹿奶粉事件,还有出口日本的毒饺子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四是建立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利,同时强化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历经4次审议,向公众收集了1万多条意见,并且这些意见在最后的法律中得到了基本实现。在颁布后,仍有人大代表提出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