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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出台农业综合开发资⾦和项⽬管理实施细则(附细则原⽂)
点
党的⼗九⼤对新时期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了重要部署。为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
势、新变化,把握“三农”⼯作和财政改⾰发展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和项⽬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西财政厅近⽇出台了《⼴西壮族⾃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和项⽬管理实施细则》
(桂财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和项⽬管理。
⼀、明确主要任务,完善资⾦管理规定
根据中央及⾃治区关于 “三农”决策部署和财政改⾰发展要求,《实施细则》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
有关内容。明确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作的主要任务是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式,推进农
村⼀⼆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农业综合⽣产能⼒,保障国家粮⾷安全,带动农民增收,突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
化”。
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出责任;农业综合开发资
⾦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财政资⾦拨付
按照国库集中⽀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下放⾏政权⼒,优化项⽬管理程序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的改⾰要求,《实施细则》依照统⼀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赋予市、县农发机 : .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要求,《实施细则》依照统⼀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赋予市、县农发机
构更⼤的管理⾃主权:明确⼟地治理项⽬的评审、验收由市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的验收由县级农发机构负
责;凡涉及项⽬建设内容、地点调整的,由市农发机构负责审核批复,报⾃治区农发办备案。同时,着⼒简化产业化发展
项⽬管理模式,项⽬初步设计(实施⽅案)改为由项⽬实施单位⾃⾏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不再由农发机构审
定;项⽬由项⽬实施单位⾃⾏实施,实⾏资⾦和项⽬公⽰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强化项⽬实施
单位的⾃主管理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注重绩效考评结果应⽤
在将权⼒下放的同时,侧重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层级监管,《实施细则》增设“监督管理”⼀章,明确了信息公开、预算绩
效管理、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建设、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并且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监管结果作为分配农
业综合开发资⾦的重要参考之⼀。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和完善中央对地⽅转移⽀付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4〕71号)的要求,进⼀
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预算管理,积极⽀持和参与财政涉农资⾦统筹整合使⽤,《实施细则》取消限制资⾦统筹整合使
⽤的相关规定,在附则中明确: “国家和⾃治区对涉农资⾦统筹整合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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