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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改革的方向.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2/21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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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法制改革的方向|第1
内容加载中... 法律源自社会并规范社会行为,理当与社会保持协调。然而,作为人类主观创造物的法律制度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体系化与形式化,它与社会之间的直接联系会越来越少。这是认识过程的规律,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深层矛盾。如何在高度形式化的法律制度下协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既保持法律制度的独立品格和权威地位,又避免法律与社会出现二元对立与分化,一直是各国法制实践与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法制改革与法制现代化已经面临并将会继续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
在人类法律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法律制度形式化的最高峰出现于以西方国家近现代宏大的民法典为代表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并相伴出现了自治法发展阶段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规范法学派。一方面,法律形式化是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结晶,代表着人类认识能力与政治发展水平的巨大进步;然而,另一方面,形式化的法律体系实际上也隐含着法律与社会失去联系,人们或者对人造的法律体系顶礼膜拜而丝毫不去关心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关系,或者完全以满足现实需要为名而无视法律权威的双重危险。这种危险虽然道分两途,表现为截然对立的两种形式,实际上是殊途同归,彻底破坏法治的基础,使法治权威荡然无存。这种危险在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国家干预主义转变的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并直接催生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用最为简单的归纳,现实主义者们认识到了法律与社会分离的危险,认识到了传统法治所面临的危机,并非常有见地地提出了在法律形式化高度发展的时代如何使法律与社会保持协调的主张,即从实际出发的主张。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出现,彻底地改变了西方国家的法制实践与法律理论,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律与社会的高度统一。
尽管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轨迹完全不同,在国家阶级本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价值观念、民族性格、传统、现实等方面也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同样面临着法律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个人等基本矛盾与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推进型的现代化与发达国家的国家干预主义从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讲都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都属于所谓的变法,因而,产生于变法时代的西方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变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与观照意义。具体到中国,从实际出发,保持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显然应该是法制改革的精神论纲。
简略回顾中国自清末以来的变法历史,不难发现法制改革与社会变革之间相互关系的清晰轨迹。清末立宪变法,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先河,但启蒙的呼喊在救亡与革命的号角声中被掩没,贫弱的中国始终未能跳出有治人而无治法的历史循环。新中国成立,上下同心,百废待举,但法制在政治变革的洪流中难以宁静地找到其独立的地位,一旦政治热情消退,才恍然发现法制早已沦为政治的附庸。结果,这两次变革最后都以法律制度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威力量登上历史舞台而告失败。时至今日,从长官意志、以权代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漠视权利、无视法律权威等社会现象中,我们仍不时可以发现这两次教训的历史遗存与现代形式。可见,在全社会中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养成依法办事的****惯与制度,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真正开启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门,也使法制建设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形成与市场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