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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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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襄阳市财政局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财社发〔2013〕2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3〕23号),制定了《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财政局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日
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3〕23号),发挥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来襄创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在襄阳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来襄就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工作,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工作任务,负责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在中央、省属、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就业大学生的相关补贴工作由市人社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本办法其他补助、补贴、奖励,市级财政承担城区资金的70%,城区配套承担资金的30%。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大学生创业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吸引更多的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
第六条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三)各级政府安排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中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五)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其它资金。
第七条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二)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五)生活补贴;
(六)租赁住房补贴;
(七)免费岗前培训补贴;
(八)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九)上交税收及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十)扶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
(十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将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对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创新项目,给予1—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本人持《襄阳市大学生一次性创业启动补助资金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在校生《学生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项目商业计划书、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或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或银行账户,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一次性创业补助
在校生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成功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后可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城区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操作程序按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襄阳市创业服务局、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办法(试行)》(襄经信〔2012〕
96号)的规定执行。各县(市)、襄州区由同级财政、人社、经信部门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