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4: 甘肃省农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使用过期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收缴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收缴伪造、变造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5个工作日内不补办(不申请办理)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2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造成事故和人身伤亡)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3
未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的
责令限期补办
未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责令停止使用
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拒不停止使用的
扣押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拒不停止使用的
扣押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证书、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照和证书的
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5
无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拖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