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审批共2项
(一)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3、实施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阜南县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8、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县城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商品房预售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下资质核准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4号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3、实施对象:物业服务企业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股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备注:
8、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县城房地产物业服务规范和物业企业资质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下资质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