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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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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完整、合理和高效使用,规范资金收支行为,杜绝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制度,结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条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分为基本账户、一般结算户和专用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具体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银行出纳员负责依法在国家许可的金融机构开立相关账户。
第四条银行出纳员负责全面维护企业各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对已开立账户,设置相应的银行日记账,如实反映资金收付情况,对闲置、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撤销。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资料必须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六条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账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银行账户的账号应对外保密,非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确因业务之需向外单位提供账号的,必须由经办人写明情况,账号用途等,经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印鉴与支票实行专人分管制。公司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使用,银行出纳员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使用,资金监管员负责法人名章的保管和使用,两枚印鉴必须严格分别保管,任何时候均不得由一人同时执有。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时,必须交由其他人代管。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和各项目在收到支票、汇票等票据时,应及时交存公司财务部,不得私自存放,以免延误票据结算日期。财务部银行出纳在收到票据后应认真审验票据,并按规定程序于收到当日缴存开户银行,对于无法鉴定的汇票,必须于当日送银行审验。
第九条各部门和各项目收取任何款项(除销售款、租赁款)的同时,需由经办人填制《收入凭单》,如实、准确填写收取款项内容、性质、大小写金额,由经办人签字后报相应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并附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一并报财务部。
第十条财务部银行出纳在确认款项入账收妥后,依据合同、协议内容,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原则上必须先收妥款项后再开具发票。如需提前开具发票再收款,经办人必须先写出书面说明和承诺,保证收取款项能及时到账,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同时经办人应要求对方单位出具相关承诺,保证所开出支票的账户余额足够支付,保证资金及时入账,方能将发票交予对方单位,如资金未按时入账,由经办人负责追讨资金。
第十一条销售收入的管理规定:
(一)凡公司各项目对外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由项目销售人员负责填制《销售收款单》(格式详见附件5)一式二联,逐项、准确填写《销售收款单》中全部内容,并由销售员签字后加盖“销售专用章”后,将第一联传递至项目收款员据以开具发票或收据。
(二)项目资金员负责现场刷POS机收款,并按《销售收款单》填写内容,收取客户购房款,开具正式发票,并负责每天登记收款台账。
(三)财务部核算人员负责每天按项目提供台账与收款银行收款总额、及发税控发票开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并上报至公司财务部。
(四)如购房客户以单位支票代个人付款的,需同时提供资金证明(加盖提供支票单位的公章并法人签字),现场人员开具临时收据交予客户。待确认支票入账、款项收妥后,收回客户所持临时收据,并为客户换开正式发票。
第十二条租赁收入的管理规定:
(一)凡公司各项目对外出租取得的租房收入,由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填制《租赁收款单》(格式详见附件6),逐项、准确填写《租赁收款单》中全部内容,由经办人签字后加盖“租赁专用章
”后,将第一联传递至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据以开具发票或收据。
(二)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负责按《租赁收款单》收取租房款,确认支票入账收妥款项后,开具正式发票。
(三)凡采用委托租赁方式的,按照委托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程序及方式,取得租赁收入。
第四章支票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部银行出纳负责妥善保管各类银行票据,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
第十四条银行出纳负责支票的签发。支票的签发必须坚持填全要件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全项目的至少应填明签发日期、用途、使用限额三项内容。支票签发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许转让使用。
第十五条支票领用人员必须是公司在册职工,领用人员无论使用与否均必须在十日内返回销号,办理报销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财务部报告。如发生支票丢失,财务部负责按法定公事催告程序尽快要求银行止付。凡因支票丢失发生损失的,丢失责任人承担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