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亚专科培训基地,具体专业类别设置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医疗机构资质:
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
㈡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临床师资队伍;
2、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和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3、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
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㈢组织管理:
1、培训基地医院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院领导分管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2、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㈣学员待遇:
对在职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给予同年资医师的同等待遇。
对参加社会化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条件:
1、提供培训对象生活补贴;
2、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3、提供必要的住宿等生活条件;
4、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
5、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
第七条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
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1。
㈡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㈢普通专科基地应设有符合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设有能够满足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科室,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㈣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够达到相应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的具体要求。科室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㈤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由省卫生厅评审认定。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培训基地的申报和认定以专科为单位。一家医疗机构可申报多个专科培训基地。
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可由一家医疗机构独立申报,也可由2-3家医疗机构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应以一方作为主体,达到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条件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