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行政复议看劳动教养制度的论文
内容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行政法律制度,从其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国的社会治安、促进和巩固社会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对劳动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及性质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通过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发现,劳动教养制度不仅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不符,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与国际法制发展潮流接轨。本文试图通过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劳动教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复议劳动教养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来讲比较成熟的监督制度,该制度在国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有的国家称行政救济,有的国家称行政申诉,有的国家称行政诉愿。与这一制度相比,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一种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行政法制度。从1957年实施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对保障社会治安、促进和巩固社会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以来,社会各界对于劳动教养的存与废一直争论不休。本文试图通过在
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劳动教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设立、性质及在国际社会的影响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4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已加入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国际社会依据该《公约》第9条第1项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