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陕甘宁边区的社会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它实施的的是新民主主义政治。象所以,边区的司法也是新民鲡主主义性质。其任务就是巩葺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维护鬓全民族利益,保卫抗日人民轿,保持社会秩序,保障抗战闰胜利。本文将重点论述边区摁司法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鬯。
边区司法组织体制和司铃法机关的逐步健全
边区的缙司法组织体制,从《陕甘宁蹊边区议会论文联盟及行政组贼织纲要》起,就基本上确立怔了,该纲要规定,法院为边篼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隽边区法院审判独立,但仍隶蜱属于主席团之下,不采取司法与行政并立状态”,法院召院长由边区议会选举。边区饯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棰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中蠹央最高法院(指国民政府最悭高法院,因为当时边区在形添式上属中央国民政府——笔缧者注)之管辖,边区参议会之监督,边区政府之领导”。同时还规定,边区司法行隍政事宜由高等法院院长兼理,检察处设在高等法院内,呶行使检察职权。故此,边区鲟高等法院为边区司法的最高υ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检察屡不独立,检察处设在高等法群院,司法行政也由高等法院芒院长兼理,基本上是三者一榷致的组织体制。
边区司法⒚组织的基层单位是县(或相当于县的市,例如延安市)
咆的司法机关。1938年8槿月,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第4蹲号通令,决定在各县(市)酮建立裁判委员会,为基层司睐法机关,从事第一审判决。艨1940年9月,边区高等蛘法院决定在各县(市)设立殪人民仲裁员,负责审判事宜。为了加强县(市)的司法眵工作,1941年12月.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第278缗号训令,决定在部分县(市ě)建立地方法院。边区地方那司法机关建立最早的是延安┖市地方法庭,与边区高等法畹院同时成立,1941年1尥2月8日改名为延安市地方⊥法院。1941年8月,绥嫁德地方法院成立。绥德地方九法院“经管绥德分区各县第薜一审民刑诉讼案件”,绥德分区各县原有司法人员由该院一并接收。1942年4粟月,新正、庆阳地方法院相髫继成立。
1942年1月蕹,边区高等法院第2号通告规定,除绥德、延安巳成立粥地方法院,并将在陇东、庆熄阳及关中,新正各设立地方法院以外,其他各县在县政橄府下设司法处。1943年ю3月,边区政府正式颁布《矫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跸条例规定,“各县司法处受理辖内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殊”;“县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审判员协助处长办理锡审判事务。如诉讼筒单之县╅份得由处长兼任审判员”;趄司法处受理重大民刑案件,灭“须将案情提交县政府委员袖会或政务会议讨论,再行判售决”。依据此条例的规定,Ц县政府对司法工作的干预比富边区政府对高等法院的干预要多,审判的独立性更显不足。
乡(或相当于乡的市啧)人民仲裁委员会为司法辅携助机关。依据边区政府19鸢42年1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条例》岳的规定,乡市政府为工作需析要可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妙会,其中包括“人民仲裁委樱员会”。人民仲裁委员会是瘠乡政府的组成部分,由人民恹群众自己运用法律模拟法庭痫的形式解决人民群众相互之间的纠纷的一种组织形式。乓它不是第—审机构,是边区曳司法工作深入群众,贯彻群册众路线,在群众中建立司法工作基础的组织形式。
由О于边区幅员辽阔,交通极为匠不便,边区群众若要到边区高等法院上诉,近则数天,廴远者要走十几天。为了便利肤诉讼人上诉,边区政府第4璨3次政务会议于1943年坳通过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虫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该泄条例规定,“为便利诉讼人淄民上诉起见,得于边区政府所辖各分区之专员公署所在痊地,设置高等法院分庭,受涸理不服各该分区内所辖各地劁方法院或县司法处第一审判菔决上诉之民刑案件,为第二颦审判,但延属分区不设高等表法院分庭。”高等法院分庭抢设庭长一人,推事一人,书摆记若干人。分庭庭长“综理颔庭内行政事务及审判事宜”袼依据该条例的规定,除延属辏分区以外,其他各分区都设亨立了高等法院分庭。4月1个日,绥德分庭成立,,关中分搐庭成立,张仲良为分庭庭长谤。7日,陇东分庭成立,马嶙锡五为分庭庭长。7日,三臬边分庭成立,罗成德为分庭㈨庭长。以上各高等法院分庭ㄓ庭长,除绥德分庭庭长以外
.均由各分区行政督察专员荭兼任。由于分庭庭长由专员晚兼任,高等法院分庭条例规伺定,推事对审判案件负全部快责任,庭长对分庭着重政策库上的领导。各分区高等法院搁分庭的成立,大大方便了诉骥讼人的上诉,也有利于案件佯的及时解决,对边区的司法襻工作是一个促进。
依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关于Щ保障人权的精神和《陕甘宁伧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胨关于“边区人民不服审判机溻关判决之案件,得依法按级敌上诉”的规定,边区政府第颇25次政务会议(1942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