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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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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ppt

上传人:cdsqbyl 2015/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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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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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环境下的 知识产权保护
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1 网络与著作权和邻接权
2 链接中的法律问题
3 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4 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问题
5 网络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6 网络与专利权
7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
8 网络平行进口问题
9 BT下载的版权问题
1网络与著作权和邻接权
作品数字化转换行为的性质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在网络上传输作品行为的性质
网络上的合理使用和默示许可
网络邻接权的保护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作品数字化转换行为的性质
法律没有规定数字化转换的保护问题
传统作品被数字化转换的过程包括两个步骤
把传统作品的原有形式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
把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固定在某个载体上
数字化转换不包含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改变是作品的存在形式,同时也不属于翻译,翻译是指针对人类语言
因此应将作品的数字化及其反向过程视为复制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且满足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
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
4)内容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作品主要为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也有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一样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在网络上传输作品行为的性质
作品的网络传输行为,是指将文字(包括计算机程序)、美术、图形、摄影、电影和音乐等作品数字化后通过网络(包括局域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自选时间、地点和范围接触前述作品的行为
在网络上传输作品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
网络传输行为为作品使用的方式之一,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网络传输行为:上传(upload)、下载(download)、转贴(post,repost)、转寄(forward)、粘贴(paste)、存储(save to H/D,disc,cache)、数字化(digitize)、扫描(scan)、浏览(browse)、打印(print)等
网络上的合理使用和默示许可
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
作品使用的目的及性质,如是为非商业营利或者为个人学****研究、公共中使用的图书馆为收藏而复制等
作品的性质,新闻或是法律文件等
所使用部分在作品中的质量和所占比例,不能是构成被使用作品的核心部分
对市场的影响小,不会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个人合理使用情形
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
用脱线浏览器下载
打包离线阅读
网站定期制作备份等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
、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
,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共场所演讲的转载、转播)
,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不是义演)
、摄影、录像

12. 改成盲文出版
网络上的合理使用和默示许可
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
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载、传输,应当被认为其对网络的这些特性以及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的或是应推定为属默示同意。如BBS之间经常相互交换、传递彼此布告栏内的信息,或者使用者自行将电子布告栏内的信息粘贴在其他布告栏上。
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应按照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处理,但在适用时,有两点应当明确:
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作品的范围仅指文字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被排除在外)
二是使用的作品应当注明出处
网络邻接权的保护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著作权中的邻接权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