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信用管理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原B类企业)和失信企业(原C、D类企业),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原AA类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原A类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一)认证企业认定标准: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二)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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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应缴罚没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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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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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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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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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信用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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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发生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中所列情形的;
,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中规定的情形的。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收取企业提交的《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二)海关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个自然日。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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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三、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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