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目录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本章重点难点:
1、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2、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3、构成刑法第269条的犯罪要具备的条件;
5、正确认定盗窃罪、诈骗、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6、正确认定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一、抢劫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抢劫非法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如何认识非法财物的所有权?
(2)抢劫非法财物构成犯罪是否意味着保护了非法财物?
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
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
暴力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暴力必须是在取得财物的当场实施;
(2)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而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3)暴力是向财产持有人为之;
(4)暴力是犯罪分子有意识实施的。
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财物被劫走的手段。
胁迫主要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胁迫必须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
(2)胁迫的内容必须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3)威胁的暴力是现实的。
第一、暗示的胁迫能否构成抢劫罪?
A、当场已交付财物的;
B、当场未交付财物的;
第二、不作为的胁迫能否构成抢劫罪?
A、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
B、因行为人原因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
,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抢劫的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影响定罪。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定抢劫罪。
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2)婚姻、家庭纠纷,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不宜作为抢劫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