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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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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

上传人:dsmhb 2012/3/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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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含行业和产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包括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所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三)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应当完成设计文件编制
,货物的技术性能已确定;
(四)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依法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及法律法规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择优选择,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
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体评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