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公车改革方案
宁夏公车改革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X〕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小汽车编制管理办公室)。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党政机关的车辆配置、使用与处置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编制管理。
(一)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宁党办〔201X〕69号)规定核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执法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业务装备保障标准和工作需要分别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必须明确标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混用。
(三)其他用车应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解决。确需配置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一律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八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批,同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用于应急救援指挥和警卫用越野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不得将配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