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论
1、项目名称
通江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性质
新建
3、项目业主和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业主:通江县司法局
住址: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67号
法人代表:钱炯
机构类型:机关法人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诺江镇诺江镇千佛村石牛嘴小区,地处省道通(江)前(进)公路南侧,通(江)巴(中)公路北侧,毗邻小通江河,。
编制单位:通江县司法局
1、编制依据
(1)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发[2008]1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20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2005]11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的通知(建标[2010]80号);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出版《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试用版)的通知》(计办投资[2002]15号);
(6)四川省司法厅《关于积极推进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10]249号);
(7)《通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8)《通江县公检法司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级规划法》;
(10)通江县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通江县司法局办公楼鉴定报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192120101101001号);
(12)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13)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建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用地的初步审查意见》通国土资函[2010]92号;
(1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15)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通环函[2010]156号;
(16)通江县司法局危房鉴定报告;
(17)项目业主相关基本情况;
(18)项目选址现场相关资料。
2、研究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我单位积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实地勘察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区概况与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及安全卫生、节能节水、招投标、项目组织机构及劳动定员、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等几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为该项目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提供可靠和准确的依据。
建设等级:二级
建筑面积:2275平方米
规划建设通江县司法业务用房1幢,四层,占地面积535平方米,建筑面积2275平方米,其中,各业务用房合计1365m2,门厅、走道、梯间、卫生间等910m2。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各功能用房面积为:法律事务接待用房270平方米,法律援助业务用房550平方米,人民调解业务用房220平方米,社区矫正业务用房260平方米,帮教安置业务用房140平方米,律师公证业务用房240平方米,“148”法律服务用房75平方米,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
120平方米,信访业务用房60平方米,人民调解室用房110平方米,网络信息中心110平方米,附属设施用房120平方米。配套建设停车位30个300平方米,职工餐厅180平方米,进出场环行道路及人行路2千米,绿化850平方米。
该项目选址位于县城诺江镇千佛村石牛嘴小区,地处省道通(江)前(进)公路南侧,通(江)巴(中)公路北侧,毗邻小通江河,。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诺江镇诺江镇千佛村石牛嘴小区,地处省道通(江)前(进)公路、通(江)巴(中)公路交叉处,紧邻县城老城区,地处相对平坦的河谷地带,环境安静,适宜办公和人居,毗邻小通江河,属县城规划的居住、商业、办公区域,适合项目建设。区域土地已征用为国有土地,,政府已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项目建设地交通顺畅,已建成石牛嘴大桥使通(江)公路与通(江)巴(中)公路相连。同时,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量小;场区地下无文物及矿产压覆;根据相邻地质资料和地区经验,场区内无不良地质,在现状条件下,地耐力和承载力稳定性良好。
建设周期12个月(不含项目前期工作),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其中:项目前期工作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并形成开工条件,工程施工期12个月,即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