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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学第1章案例讨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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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学第1章案例讨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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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案例: “丈夫拒签字,孕妇母子双亡”
悲剧告诉我们什么
“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一位名叫肖志军的男人,用这14个字拒绝了医务人员对其签字同意妻子手术的要求。由于未能及时手术,孕妇和胎儿两个宝贵的生命消逝了……
死者名叫李丽云,与丈夫肖志军在北京打工,生活比较贫困。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怀有身孕的李丽云被丈夫送入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时,被医院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由于情况紧急,医院启动应急绿色通道,同意对其进行减免费用入院,并组织多名医护人员待守,等患者家属签字后进行手术。赵立强说,在医护人员和医院其他患者家属苦求下,肖志军仍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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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尽管医院对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悲剧已经不可避免。当李丽云慢慢走向死亡时,多名女医生当场大哭。
中国医院协会秘书长李月东介绍,手术之前签手术同意书是国际惯例。手术同意书首先是给病人解释病情和医生要怎么做。从行政管理角度讲,它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也是患者和患者家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对制度负责还是对生命负责?
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网民认为,病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此时医院却把“制度”、“签字”放在首位,导致失去抢救机会,母子双亡,医院的行为太让人寒心了。但更多的人认为,医院已做到家属同意手术签字前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不应再受到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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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时情形下,家属不同意手术,如果医院自作主张做了手术,万一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即使不出事故,医院也面临被患者家属以违背患者选择权而起诉的风险。
医学伦理再次成为焦点
这一事件让医学伦理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李月东认为,虽然孕妇的死亡悲剧是罕见的个案,但也反映出了一些深层问题。
李月东认为,治疗权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患者家属有权同意或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医院也必须尊重家属的意见。家属拒绝签字手术,就等同于放弃治疗。这时医院如果再强行进行手术,责任和过错都在医院。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现行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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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有关部门是否可以研究采取一些对医院实行免责的措施,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行手术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把医院从现行的规定中解放出来?
(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07年11月26日)
医生与肖志军沟通(截自网络视频) 肖志军抚尸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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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1 南方日报:设置“手术签字制度”为了什么?
2007年12月12日09:26 来源:南方日报
昨日上午,在卫生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上个月发生的北京某家医院因为家属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死亡的医疗事故,卫生部发言人表示,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患方的签字也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这是官方针对“手术签字制度”的首度开腔,同时也肯定了签字制度的合理性。 孕妇李丽云之死,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事件发生已有半个月,各界的议论仍然沸沸扬扬,主要的焦点都集中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因此有人说,要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更也有人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纷纷扰扰都离不开“法律”二字,而“罪魁祸首”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更首当其冲成为被攻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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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出国外立法或者案例作为证据,证明医院的不负责任,或者证明33条的不合理性。然而,我们也别忘了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肖志云作为孩子父亲,并强烈反对进行剖宫治疗的情况下,即便放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下,医生都绝不敢轻举妄动。综观各国法律所规定的“紧急情况”,也不曾包括这么一项特殊许可。
如果硬要给这个悲剧与法律下个关联性的结论,那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的规定并没有错,李丽云之死的根源也不在于这个“荒谬且过时”的规定。“手术签字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医院滥用权力,因此医疗机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要履行告知义务,并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时至今日,该项制度的出发点依然未变。不要小觑这么小小一个签字,它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尊重了病人处置自身身体,乃至生命的权利。如果放松这样一个制度,哪怕只是开了一个小口,对于任何一个病人而言都绝非一件幸事。因为你必须警惕你在哪天生病之后,医院以“治疗”为由,导致某个器官不翼而飞,更要命的是,你原来已经在神志不清时“同意”了该次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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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