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渔业基础设施、水文设施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控股企业融资、公益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招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内设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水利厅具体负责工程概算总投资在20010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水利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的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概算总投资在200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行政监督,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可以随机派员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省水利厅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书,审查招标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二)监督开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评标或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有权对违法违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吉林省水利厅网站上同时发布,并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吉林日报》中任何一家报纸上发布,地方重点项目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在各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完全相同。招标公告在正式媒介发布至开始发布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家或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外,其他程序执行公开招标的程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可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涉及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金额相比,明显过高的;
(六)其他特殊项目。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可不用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招标人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经省水利厅核准可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水利厅的有关规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或者已经办理监理招标报告书备案手续;
(四)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表(在省水利厅网站下载),并提供如下材料:
1、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单1份;
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1式3份;
3、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复印件1份;
5、监理合同或监理招标报告书复